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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23149 发布时间: 2023-02-13 字体: [ ]

政策解读:《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广元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213



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或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报告、测绘、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省级统一建设,市县分级运维,为全市(含县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维护、入驻、交易、管理、信用监管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项目业主、中介机构需在“中介超市”实名注册认证后方可登录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通过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八条 “中介超市”运行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对“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过程进行监督;

(三)研究、协调解决“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四)监督管理全市“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五)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六)推动“中介超市”与市信用平台实现共享互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核查服务。定期将“中介超市”产生并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联合奖惩成效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七)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资格管理,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

(三)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

(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中介超市”产生并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联合惩戒成效,促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查处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确定中介机构选取方式,并对服务进行评价。项目业主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拖延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期限,中介机构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县区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中介超市”运行,按本办法组织本辖区项目业主公开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及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管理等。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管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章 入驻、变更及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后,“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内容和材料的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

核查不通过的,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法律主体。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统一分配项目业主账户。

其他项目业主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业主填报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内容。已入驻的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

第四章 公开选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需求公告发布、确定选取方式、选取响应(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公开选取、公布结果”的流程选取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有四种方式。

(一)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公开竞价。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系统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达到最低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停止竞价,从最低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三)直接选取(择优选取)。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适用于社会性资金项目、重点项目及其他应急项目。

(四)自主选取。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连续2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取中介服务,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超市”发布选取中介服务公告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单位名称;

(二)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时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

(四)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人员资质职称等;

(五)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七)回避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回避理由;

(八)其他应说明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选取中介服务公告信息发布的同时,“中介超市”根据项目业主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中介超市”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公告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登陆“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接受公告约定的相关条款。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要撤销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撤销。

第二十五条 除使用直接选取方式外,发现财政性资金项目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项目业主改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条件与购买中介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超市”内潜在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中介超市”发布的公告及需求书存在上述不合理情形的,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质疑,项目业主应及时核实或修改相关内容,并相应延长报名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报名日期截止后,由项目业主登录“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超市”将自动公布选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选取结果公开后,公示期2个工作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中介超市”备案登记。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备案,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二十九条 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超市”填报服务结果信息。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项目业主要在“中介超市”登记服务完成情况,并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五个方面分别进行满意度评价(采用五星级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范畴,并作为公开选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核实确认后,记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放弃中选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未按规定实名登记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满意度评价出现2次2星以下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记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业主串通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使用同一授权业务联系人或联系手机号码的;

(三)同一服务成果被审查单位退回达到3次以上的;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出合同约定服务时限50%以上(含50%)达2次以上的;

(五)贿赂交易当事人,违反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七)其他应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清退出“中介超市”,并列入信用信息不良记录名单。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超市”公布。

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以及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投诉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终结投诉,并按照相关法律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四十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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