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四川省省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2024年版)>信息详情>
四川省省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1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量: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类别 | 发布层级 | 执行部门(单位) | 申请对象 | 兑现方式 | 兑现时限(工作日) | 政策有效期 | |
主项 | 办理项 | |||||||||
1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免类 | 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四川省税务局 |
失业保险在省本级参保的单位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2 |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 减免类 | 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在省本级参保的单位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3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证书且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力法》第十一条)的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力法>的通知》(川人社〔2023〕10号) | 减免类 | 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 | 符合条件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4 | 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证书且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详见《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力法》第十一条)的企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 | 减免类 | 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 | 符合条件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5 | 推动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 |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5号) | 减免类 | 省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省市场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 | 省内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6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计量校准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 | 减免类 | 省 | 四川省产业计量测试研究院(省市场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 | 省内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7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委托检验费的50%收取。 | 减免类 | 省 |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省市场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 | 省内个体工商户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8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减免类 | 省 | 水利厅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9 |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 减免类 | 省 | 水利厅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10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 减免类 | 省 | 水利厅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11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项目业主单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 减免类 | 省 | 水利厅 | 项目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12 | 创新医疗器械来川注册优惠 | 省外已上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来川注册,可采信原技术审评结果。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川药监发〔2022〕69号) | 权益类 | 省 | 省药监局 | 企业 | 快申快享 | 12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 |
13 | 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缴纳优惠 | 在四川境内申请用地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万元/亩执行。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 减免类 | 省 | 自然资源厅 |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四川境内申请用地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14 | 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 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本级评审备案,对申请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取消矿产储量评审技术咨询服务费。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 | 减免类 | 省 | 自然资源厅 | 申请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15 | 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对所有申请用地需征收土地的单位,停止征收征(土)地管理费。 |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 | 减免类 | 省 | 自然资源厅 | 所有申请用地需征收土地的单位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16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减免类 | 省 | 自然资源厅 | 所有探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17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暂停征收采矿登记费。 | 减免类 | 省 | 自然资源厅 | 所有探矿权人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18 | 成宜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 | 对通行成宜高速公路且已安装使用ETC装置的车辆,在全省ETC车辆通行费优惠5%的基础上,再优惠5个百分点。 | 《关于成宜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22〕30号)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5年12月8日止 |
19 | 天府机场高速公路巡游出租车和机场大巴差异化收费优惠 | 对已安装使用ETC装置的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大巴车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通行天府机场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优惠50%。 | 《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调整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22〕7号)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32年3月17日止 |
20 | 加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力度 | 对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当日6:00至23:00行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同时满足几项优惠政策时,按照最高幅度享受优惠。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21 | 对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当日23:00至次日6:00行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同时满足几项优惠政策时,按照最高幅度享受优惠。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22 | 对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同时满足几项优惠政策时,按照最高幅度享受优惠。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23 | 对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同时满足几项优惠政策时,按照最高幅度享受优惠。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
24 | 内大高速公路四川段通行费差异化收费 | 对通行内大高速公路四川段且已安装使用ETC装置的车辆,在四川省ETC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5%的基础上,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实施10年差异化收费,增加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幅度5个百分点。10年差异化收费期满后,按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内高速公路(重庆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内大高速公路(四川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交发〔2024〕6号) | 减免类 | 省 |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免申即享 | / | 截至2034年3月28日止 |
25 | 延长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使用期限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的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在重点设施设备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自行监测方案可重复使用;自行监测报告可由企业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审查。 |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04号) | 权益类 | 省 | 生态环境厅 | 企业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26 | 简化土地开发调查程序 | 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留白用地以及未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或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或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调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在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时,在开展第一阶段污染识别调查也未发现曾发生污染事故、堆放危险废物等情况,即可结束调查,降低企业调查成本,加快土地开发进度。 | 权益类 | 省 | 生态环境厅 | 企业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
27 | 减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比例或不停产 | 评为A级企业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具体措施可参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63号) | 权益类 | 省 | 生态环境厅 | 企业 | 免申即享 | / | 长期 |
28 | 直担机构保费补贴 |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 《四川省财金互动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
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29 | 对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
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0 | 直担机构业务奖补 |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
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1 | 省级再担保机构保费补贴 |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含3‰)的再担保业务,按其年化再担保额的一定比例,将再担保费率分档补足到3‰。其中,对再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含农户)再担保项目,按照年化再担保额的50%给予补贴;对再担保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含农户)再担保项目,按照年化再担保额的80%给予补贴。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
省级再担保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2 | 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补偿业务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其中:对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代偿补偿给予80%风险补偿,其余代偿补偿给予50%风险补偿。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 |
省级再担保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3 | 首发上市企业奖补 |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上市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管理局省证监局 | 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省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4 | 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奖补 | 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四川省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 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四川省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1月1日止 | |
35 | 实施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重点产品推广应用激励 | 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和工业无人机产品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 | 奖补类 | 省 |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 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和工业无人机产品生产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 |
36 |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激励 | 符合《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 |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 |
37 | 对经认定列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 | 奖补类 | 省 |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5年8月31日止 | |
38 |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对纳入清单的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可按照当年具体通知要求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列入清单的申请 ,并按照通知时间自行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其他类 | 国家 |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39 | 省内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激励 | 对2024年12月31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8%以上的省内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量的0.2%给予奖励。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 省内银行机构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40 | 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 | 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基点)的贷款,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 | 奖补类 | 省 | 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 地方法人银行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