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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13:30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15261分享:

广府办发〔202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日


广元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市场为中心,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为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服务最优”的川内最优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1.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益。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摊派。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我市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3.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水平。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平台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办结。企业可以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不得限制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税务部门应当公布税收优惠项目清单,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5.持续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驻广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积极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水平,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丰富金融服务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大力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7.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2)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3)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4)规划条件明确;

5)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8.推行清单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向社会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推行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模式,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完善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归类展示、查询搜索等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获取渠道,提高市场主体对惠企政策的知晓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供排水公司、四川燃气广元分公司、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9.积极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将“证照分离”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备案材料,市场主体获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并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推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许可信息记载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中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干扰和阻碍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退出本地市场,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持续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推动“提前申报”常态化运行,推广“两步申报”模式,规范“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流程,促进通关便利化,提升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质量,对外公开报关等业务办理电话,实行预约通关和应急通关,进一步方便企业及时办理报关业务,实现报关零延时。按照市“十四五”规划,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广元海关)

13.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平台规范运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支付中介服务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调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分类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推进高频事项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依法有序推动一批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办理。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8.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兼容的身份认证体系,推行“一网通办”,全面联通、整合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系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实行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办结、网上反馈。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校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各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9.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分类精简审批要件,优化技术审查,规范投资审批程序,协同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实行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并联审批、数字审图、方案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除外。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超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1.按照国家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清单化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除外。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履行承诺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示范文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在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应用,鼓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务诚信,持续提升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4.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法治化建设。

25.加强政策制定的法制化审核。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程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6.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全覆盖。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共用和公开公示。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9.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与国家和省级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交换,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0.依法慎用强制性执法手段。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2.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解决各类纠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3.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联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程序对接、平台融合、工作联动,支持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4.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5.做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试点工作。(利州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各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围绕主要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不一致、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制度规定。以制度规定的不断健全完善,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经营发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考核评估。积极参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指标评价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积极推动指标评价问题整改落细落小落实。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四)广泛宣传普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行政司法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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