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广编办发﹝2019﹞60号),现将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告如下:
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共9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医保局共同行使):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广元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 |
权力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权力依据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稽核稽查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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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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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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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稽核稽查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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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稽核稽查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稽核稽查人员办理的审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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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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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
《社保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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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基金财务与法规科 |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3261252 |
8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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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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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 稽 核 |
稽核稽查科 |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3261252 |
备注:本清单权利依据中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条款,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