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
“只跑一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马上办”是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2017年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事项、责任、流程、时限工作清单上的内容,在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条件下,即受理即办结、最迟当日办结。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急事即事马上办、特事要事限时办、所有事项认真办”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群众和企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最多跑一次、多次是例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所有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公共服务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在办理“马上办”事项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咨 询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窗口,中心总咨询台、群众接待室要热情、礼貌、周到做好来访、来电咨询服务。
第六条 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对来访、来电咨询和申请办理的“马上办”事项准确告知申报条件、办理流程、收费、相关注意事项和涉及的全部问题,做到咨询“一口清、一次明”。
第七条 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对来访、来电咨询的非本部门“马上办”事项进行首问指导,清楚明了地告知申请人所咨询的“马上办”事项受理部门(单位)、所在位置、路径、联系电话。
第八条 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与办事群众互动交流和前期辅导,引导群众精准申报。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符合条件的“马上办”事项马上进行受理。
第十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为申请人一次性发放所需相关表格、提供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
第十一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负责审核“马上办”事项申报资料、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马上办”事项申报资料不全不正的、不能受理的要马上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补全补正资料的清单。
第十二条 “马上办”事项受理申报的基本信息由相关窗口在内网正式环境录入。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受理的“马上办”事项按照办事流程、时限马上进行分派、办理。
第十四条 “马上办”事项需要多窗口、多科室、多人审核或需转报的,由各首办窗口 “一站受理”,按照办事流程马上协调相关窗口、相关部门(单位)相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搞好协办、督办服务,让申请人 “只跑一个窗口”。
第十五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可根据申请人及事项情况开展代办服务,代办责任人要按照流程向相关窗口和人员提交、转报资料,并协调、督促在承诺时限内高效办理。
第十六条 推行网上预审、申报、受理、办理和网上反馈,推进材料电子化和标准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马上办”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办事反复来回跑的问题。
第十七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申请人在网上直接申报的“马上办”事项及时受理、回复,并按照办事流程马上分派到相关窗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窗口在审批办理后,要马上回复提交办理结果给申请人“一窗发证”,使申请人“只跑一次”。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九条 “马上办”事项的全程督办、问责由督察科负责。
第二十条 督察科要实时掌控“马上办”事项审批进展,对办理情况及时监督、警示。
第二十一条 督察科负责督办“马上办”事项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部门(单位)窗口要及时向投诉人回复意见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督察科要做好“马上办”事项服务回访、评价工作,按月对“马上办”事项服务回访评价进行书面通报,并报送各窗口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初将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重新清理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事项、责任、流程、时限工作清单,并对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