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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0:30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16409分享:


政策解读: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1123


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效率,保障数据共享安全。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川府发〔2017〕16号)《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资源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细则(暂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市政务资源信息的汇集、管理、申请、授权和使用的行为和流程。

第三条政务资源信息的汇集、管理、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集。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的原则,全市各部门、各县区梳理本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集中归广元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由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地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其他数据共享平台。

(二)申请。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可依据业务需求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调用,无需申请。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可依据业务需求提出授权申请,提供使用用途及应用场景、业务系统名称等相关业务和技术信息,并按照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

(三)受理。数据提供部门受理和答复市级部门和各县区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

(四)审核。政务信息资源申请流转、授权和答复,原则上通过市共享平台在线完成。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汇集、管理、申请、授权和使用的工作体系由共享主管部门、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数据共享需求,并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评;负责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区申请国家和省共享平台资源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对资源使用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平台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市共享平台,汇聚各地各部门数据信息资源,做好市、县区政务部门使用国家和省共享平台资源的技术支持。市、县区政务部门原则上通过市共享平台(代理功能)调用国家或省级共享平台资源。负责明确相关工作人员或技术支持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在省、市共享平台分别予以公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各部门是提供部门,负责以库表、接口文件等方式在市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通过市共享平台注册、挂接、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并提供相关规范、使用说明等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提供部门在向市共享平台发布政务信息资源时,需明确授权方式明确政务信息资源授权的牵头科(室)或机构,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授权工作流程。

第八条使用部门是指需要使用国家、省、市共享平台资源的市、县区政务部门。

使用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资源使用申请,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获取共享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本市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含授权下沉的)从市级共享平台查询、申请和获取。

市、县区政务部门从市共享平台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通过市共享平台按要求提出资源使用申请(填写具体使用部门名称、用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跨地区政务信息资源,从上级共享平台查询、申请和获取。

市共享平台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全市对国家、省共享平台资源使用申请表,经市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省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明确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使用部门应在线上提出资源申请的同时,将政务信息资源申请表寄送至提供部门作为存档依据。

第四章 授权和答复

第十二条提供部门线上收到使用部门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审核,通过共享平台采用线上方式反馈。授权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授权时限以线上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政务信息资源申请。

第五章 资源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政务信息资源,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如发现使用部门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提供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同步告知使用部门。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全过程安全管理。

提供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处理后再有条件对外提供服务。

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市共享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数据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对疑义数据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提供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七条提供部门对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需要下线时,应向共享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政务信息资源下线理由,并附拟下线资源完整的目录名称。共享主管部门安排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对相应资源进行下线操作。

第六章 协商与监督

第十八条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共享平台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定期汇总统计政务信息资源授权办理情况、政务信息资源调用和可用性情况等,并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公布。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源授权的,或者由于中断服务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共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共享平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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