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元市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第一批)事项清单(综合评审类) |
||||||||
单位 名称 |
序号 |
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有效起止时间 |
牵头 部门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市文广旅局 |
1 |
激励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广 |
针对推荐广元旅游线路的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团队到广元旅游,满足住宿1晚且游览3个以上售门票的景区,或住宿2晚且游览2个以上售门票的景区的申报条件,可对应申报航空旅游团队奖励、高铁奖励、自驾游奖励、直通车奖励、其他团队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旅游营销优惠政策(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0〕36号) |
2020年5月27日—长期有效 |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财政局 |
2022年上半年资金正在兑现中 |
市林业局 |
2 |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
为了支持林业改革、促进绿色增长、建设生态文明,符合用于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营造木本油料林、林下经济(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森林康养、木竹制品加工、花卉苗木等方面的企业开展林业贷款贴息。 |
《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1〕39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上报< 2022年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通知》(川林规函〔 2021〕1222号 。 |
2022年1月1 日 — 2023 年12月31 日 |
广元市林业局 |
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林业局 |
|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
3 |
兑现政府对企业的协议承诺 |
兑现市外投资企业或投资商与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承诺。 |
市外投资企业或投资商与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
招商引资协议有效期内 |
广元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
广元市级有关部门 |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4 |
受疫情影响缓交土地出让金等 |
各地要对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缴清价款、违约金的宗地逐宗梳理,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研判,向政府提出缓交土地出让价款、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等建议意见,以缓解部分企业因疫情面临的资金压力。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号) |
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
已兑现 |
市科学技术局 |
5 |
创新券 |
市级创新券奖补科技服务机构比例由不超过其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提高到30%。 |
《科技助力“两稳一保”八条措施》广科发〔2022〕17号 |
2022.7.13-2023.7.13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6 |
市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涉企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
长期有效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 |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8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奖补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围绕特色产业、非遗等建立就业帮扶工坊,对带动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且每人年内收入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人社发〔2022〕2号) |
2022年1月1日 至 2025年12月31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
是(由各县区经办) |
|
9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 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
1. 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
10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1.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
11 |
创业补贴 |
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
12 |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
13 |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2.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
已兑现(由各县区经办) |
|
14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
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2.《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22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是(由各县区经办) |
|
15 |
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
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广财社2020〕29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市、县区经办) |
|
16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对企业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初级工)、5000元(中级工)、6000元(高级工)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50号)、《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广财社2020〕29号 |
长期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财政局 |
已兑现(由市、县区经办) |
|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17 |
欠费不停供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01号) |
2022年6月12日-2022年12月12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对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7〕13号) |
2017年4月12日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财政局 |
需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
19 |
建筑业营业收入贡献奖励 |
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补;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超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
新时期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正在报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中) |
2022年10月30日—2027年10月29日(暂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
|
|
市农业农村局 |
20 |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贷款,由政银担按照3:3: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工作助推全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20〕131号) |
2020.06.23-长期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
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 |
21 |
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的项目。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已兑现 |
22 |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
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已兑现 |
|
23 |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
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市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已兑现 |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03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1号 主办: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839-5572299 传真:0839-5572345
地址: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备案号:蜀ICP备19003509号-3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