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21〕3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本单位实施的各类证明事项再梳理,凡《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不再执行,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保留目录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应认真实施,并调整、公布新的办事指南;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一网通办”推进情况,及时调整证明事项并报司法部门备案。司法、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规增加证明事项、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变相索要证明等行为严肃查处,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推进证明、承诺材料标准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
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市教育局 |
医院证明 |
学籍异动办理(休学) |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教育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补领、换领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 号)第四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3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4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海关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5 |
市公安局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 |
相关活动场所管理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6 |
市公安局 |
文艺演出活动出具演艺人员身份证明 |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或变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7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有效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 |
公安部门 |
雇佣单位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8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 |
公安部门 |
人社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9 |
市公安局 |
监护关系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12]207号)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一章第三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0 |
市公安局 |
居住证明(仅限非本辖区申请人) |
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补、换领登记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六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派出所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2 |
市公安局 |
身体健康证明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
公安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3 |
市公安局 |
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公证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4 |
市公安局 |
赡养的公证证明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公证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5 |
市科学技术局 |
工作资历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6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暴力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司法机关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
17 |
市自然资源局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文件 |
地图审核 |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自然资源部门 |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收心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及相关用表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机关和医院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1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人单位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材料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一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二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三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2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四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用人单位 |
广府法组办 〔2021〕15号 |
附件2
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1 |
市教育局 |
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教育行政部门 |
2 |
市教育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教育行政部门 |
3 |
市教育局 |
环境检测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五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
4 |
市教育局 |
消防验收报告 |
《民办教学促进法》第十一条;《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教育行政部门 |
|
5 |
市教育局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学校变更、终止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6 |
市教育局 |
原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
中职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297号)第四条 |
教育行政部门 |
7 |
市教育局 |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
教育行政部门 |
8 |
市农业农村局 |
品种来源证明 |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9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产设施证明 |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亲本证明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
11 |
市农业农村局 |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许可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屠宰检疫需提供) |
申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13 |
市农业农村局 |
品种审定证书 |
办理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15 |
市农业农村局 |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16 |
市公安局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经验等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17 |
市公安局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标牌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18 |
市公安局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校车标牌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19 |
市公安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外资保安服务企业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内资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20 |
市公安局 |
安全评估单位对设计施工方案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21 |
市公安局 |
负责人身份证明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22 |
市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首次办理香港、澳门探亲、逗留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公安部门 |
23 |
市公安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收养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
公安部门 |
24 |
市公安局 |
资金流水证明 |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 |
《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25 |
市科学技术局 |
最高学位(学历)证明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科学技术部门 |
26 |
市科学技术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科学技术部门 |
27 |
市科学技术局 |
体检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科学技术部门 |
28 |
市科学技术局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科学技术部门 |
29 |
市科学技术局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科学技术部门 |
30 |
市医疗保障局 |
退休审批证明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
医保经办机构 |
31 |
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二章第五至第十条 |
医保经办机构 |
32 |
市医疗保障局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
33 |
市医疗保障局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
34 |
市医疗保障局 |
转诊转院证明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
35 |
市医疗保障局 |
急诊、抢救证明 |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
||
36 |
市医疗保障局 |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
住院费用报销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五十四条 |
医保经办机构 |
37 |
市医疗保障局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医保经办机构 |
38 |
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 |
医保经办机构 |
39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住所(场所)证明(无不动产登记证)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企业设立、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六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 |
市场监管部门 |
4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4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资金已 落实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42 |
市交通运输局 |
相关培训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第四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
43 |
市交通运输局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第二项 |
交通运输部门 |
44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培训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条第五款;《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十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45 |
市交通运输局 |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泊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船员条例》第五条;《内河船泊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十一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46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
民族宗教部门 |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
民族宗教部门 |
||||
4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4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4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公司的设立、分离、合并)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
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见习协议书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申请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 |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一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八条第二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六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填表说明第七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单位介绍信 |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6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证明材料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 |
财政部门 |
67 |
市商务局 |
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
商务行政部门 |
68 |
市商务局 |
管理人员的从业证明材料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
商务行政部门 |
69 |
市商务局 |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
商务行政部门 |
70 |
市商务局 |
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的缴存证明或等额银行保函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商务行政部门 |
71 |
市商务局 |
工作许可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商务行政部门 |
72 |
市司法局 |
跨省、市设立分所的具备设立分所条件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3 |
市司法局 |
本所执业许可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4 |
市司法局 |
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经历及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5 |
市司法局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律师法》第十二条;《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76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不具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许可 |
《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7 |
市司法局 |
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许可 |
《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8 |
市司法局 |
与原执业机构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许可 |
《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79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许可 |
《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0 |
市司法局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取得国家法律执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81 |
市司法局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
司法行政部门 |
82 |
市司法局 |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3 |
市司法局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4 |
市司法局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5 |
市司法局 |
机构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延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6 |
市司法局 |
机构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7 |
市司法局 |
原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88 |
市司法局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89 |
市司法局 |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公证法》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90 |
市司法局 |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司法行政部门 |
91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92 |
市司法局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