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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2:01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9599分享: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广发改〔2021〕558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部门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程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原则上应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条件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其发包价按照招标控制价分别下浮一定比例即为项目中标价和承包合同价。其中,房建施工项目下浮5%(不含不可竞争费用);市政、交通、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施工项目下浮8%(不含不可竞争费用)。

招标、投标、开标和中标

第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报名资格条件、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发包价、投标承诺函、合同条款等。合同发包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招标文件编制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同时期计价定额的各项规定。水利、交通、人防等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澄清及异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在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能正常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开标。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约的开标室现场登录广元网上开评标系统,解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查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人可通过在线开标系统参与在线开标,如有异议,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导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并制作记录。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

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且正常解密、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下同)的投标单位小于等于30家时,全部进入符合性审查。若符合接受投标文件条件的投标单位超过30家,则先进行第一轮随机抽取。随机抽取流程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抽取活动,按照投标人保证金缴纳顺序从装有100个号码球的摇号机中抽取一个号码球,以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球奇偶数来确定排列顺序,按照奇数最小、偶数最大的原则,排列最小(最大)的30个号,抽中相应号码的投标单位可进入评标阶段(第30个最小或最大号存在并列的,并列号码对应投标单位一并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记录。抽取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现场监督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唱标,登记开标记录表后将相关文件一并送至评标室。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人适时在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当场公布审查结果。

随机评定机制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

(二)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还应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任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专业及等级条件;

(四)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五)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以发包价和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工程的书面承诺;

(六)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声明。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总价等;

(八)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承诺函。

如有特殊要求需要设置上述内容外的相应资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性审查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单位、符合情况、被否决投标理由、推荐进入评审环节的合格投标人单位等,审查结果即时在开标系统中予以公布,投标人对符合性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审查结果公布后30分钟内在系统中提出,过时将视为无异议。招标人应通过系统予以答复。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企业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五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第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发布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规则及方案。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发布的规则及方案,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择优排序。

第十七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公示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投诉的,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投诉,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还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10%。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通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余全部投标人,重新组织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合同价款原则上不作调整或变更,因重大设计发生变更或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抢险等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工程量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调整或变更。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随机评定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一)因业主前期工作不扎实,导致招标后工程量变更金额超过发包价金额的20%或清单记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标明的工程量误差较大或工程量清单三次及以上被投标人提出质疑且影响项目推进的;

(二)因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未经评审,擅自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上网发布的;

(四)违规确定工程发包价的;

(五)项目未经审批、工程量清单未评审、资金来源未落实等前期工作不成熟,招标条件不具备时,招标人擅自采用随机法招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网站公布。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概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

(二)因不公正评审工程量清单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的;

(三)因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的;

(四)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五)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六)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九)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十)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十一)在项目建设中,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擅自中止合同的;

(十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招标项目全程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招标项目审批文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补遗书、开标记录表、评标专家抽取表、评标报告、随机抽取情况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资料。招标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障抽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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