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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工作制度汇编(2019)
发布时间:2019-09-17 05:51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4556分享:

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的通知………………2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通知……………………3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办件规则………………5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服务规范…………8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基本守则…………………10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11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13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15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27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22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制……………28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只跑一次”工作制度………………………………………………37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入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41

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46

广元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52

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58

《广元市本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服务“最多只跑一次”“10个必须做到”标准化工作规则及细则》的通知…………………………………65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73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7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广政中心201325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的通知(川政中心2013〕17号),对进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严格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代表单位良好形象的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两年以上。因工作需要,确需个别调整的,须经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

三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要转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织活动窗口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队伍建设通知


川政中心2013〕17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中心,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落实《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规范行政审批的制度中作用,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或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各级政府直接服务群众的窗口,应当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三、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向组织部门或部门党组推荐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满意、同事公认的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作为后备干部人选。
四、各窗口单位选拔干部时,应把窗口服务经历和表现作为考核考察的内容之一,主动听取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评价和意见。

五、各部门对其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各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个工作日对其窗口工作人员分批进行行业政策培训,培训期间部门应安排人员到窗口顶岗。部门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安排到政务服务中心看望慰问窗口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定期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公。
六、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工作需要,通过培训、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七、对获得政务服务中心年度部门窗口效能考核一、二、三等奖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评选“四川省政务服务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项目办件规则

为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办件的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规则。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等五种类型。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承诺件,应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要求当事人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件的管理
(一)答复件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答复;对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处理。
(三)当事人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四、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由联办件主办单位窗口受理当事人的事项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报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科;由中心负责人或政务服务科牵头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报批件的管理
(一)报批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报批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当事人的服务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服务规范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一、首问负责
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所需咨询的相关窗口及其所在位置。
二、申报登记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事项时,应进行申报收件登记,录入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单。首先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承办第一责任人,承办件应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完成其应办事项直至办结,不得在大厅外进行流转。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 问询办事结果。

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知退件原因,不得随意、无正当理由退件。
三、一次性告知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本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事项。
四、限时办结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并及时办理。
五、超时默认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的申报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的,即启动超时默认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有权直接督促有关窗口立即办理和核发证照,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调查和督察。
六、监督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服务对象也可直接向市监察局举报投诉。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察,并按照有关制度做好考核记录。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态度问题和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基本守则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三、勤奋学习,提高素质,精通业务,优质高效。

四、耐心细致,不急不燥,微笑迎宾,热情服务。

五、仪表整洁,精神饱满,用语文明,举止得体。

六、爱护公物,管好设备,讲究卫生,注重安全。

七、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务实勤政,树好形象。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办事窗口形象,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意识。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三条 服务仪表。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着装应端正大方、干一净整洁。女工作人员不得浓汝艳抹,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须。有规定着装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着统一制服,佩挂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四条 服务行为。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工作时保持姿态端正,不斜靠在椅子上或趴在工作台上,轻拿轻放办事群众的资料,不抛、丢给服务对象,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服务语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流时,应正视对方、态度和蔼。应答服务对象问话,语言表达应规范清晰、准确,不高声喧哗。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争吵。

第六条 服务承诺。按法律法规受理事项可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服务态度。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诉求,应一次性明确答复对服务对象问及自身不熟的业务和事项时应在咨询其他工作人员或部门后予以解答;对服务对象来办事窗口询问非本办事窗口范围业务时,应将其指引至相关的办事窗口或大厅咨询台,不得推诿:对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应积极引导及时耐心解释,不应搪塞。当办事群众出现误解、语言过激时,不应与其争吵和争辩,解释无效时应及时向首席代表或上级汇报。

第八条 服务纪律。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嬉笑打闹不得在办事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在工作时间收看电视录像、上网聊天、听录音、玩电子游戏和炒股;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 服务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互、暗访等形式,检结果作为办事窗口及办事窗门工作人员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规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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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在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和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依照职责第一个现场接待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网络工具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接待服对象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办事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服务对象,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将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承诺办理时限完整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指明承办窗口或承办人,并将其引导至承办窗口或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接收、转交,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的,首问责任人应对接待事项进行登记,注明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服务对象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窗口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级各部门及其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申请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窗口应严格按照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办结所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服务窗口承诺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受理事项。
第四条 服务窗口应编制进驻事项的《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流程、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服务窗口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做出审批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之间的时限为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其办理时限从收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窗口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延期办理申请事项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后,将延期办理的。原因、理由和延期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市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对进驻窗口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上报等工作,各有关窗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诚,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窗口进驻事项办理时限的;
(三)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四)不按规定申报进驻行政审批事项和选派窗口工作人员的;
(五)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六)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七)违反进驻事项办理程序或中心运行管理规定办理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拒绝参与“并联式”审批或在“并联式”审批工作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十)部门(或窗口)多次出现逾期办件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二)不遵守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
(十三)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十四)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十五)其他违反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窗口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诚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诚勉或免职:
(一)违反限时办结制,逾期办件的;
(二)工作时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擅自离岗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八)违反进驻事项办理程序或中心运行管理规定办理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
(九)不遵守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记录办件信息的;
(十)拒绝参与“并联式“审批或在“并联式”审批工作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十一)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五15:30后一般为集中学习时间,不对外服务。

第三条 中心通过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因故迟到、早退、临时离岗(当天到岗后又离岗)的要按要求作书面说明。个人和集体离岗的要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部门(单位)窗口应当建好本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台账,群众接待室值班负责人应对当日考勤情况进行随机核查,同时建立好中心当日请假台账。

第五条 督察科负责考勤,要随机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当天对无故迟到、早退、临时离岗的进行通报。中心按月将考勤结果公开通报并抄送各窗口部门(单位)。网管科负责电子考勤数据采集工作。

第六条 考勤结果纳入部门(单位)窗口每月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各窗口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临时离岗。

第八条 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的,本人在完成电子考勤后,应申报经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签字的书面说明并及时向群众接待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临时离岗的,本人应作书面说明并经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审签后同时一起向群众接待室值班负责人说明情况,经核实后登记备案。因故临时离岗的不能影响窗口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个人离岗请假考勤办法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公休、探亲假、产假、丧假等)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规范填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单》并交由群众接待室登记备案,并在窗口公告。窗口实行AB岗制,所在部门(单位)或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必须安排人员代岗,否则不得准假。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应于当日委托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离岗1天以内的,经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审签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离岗超过2天(含2天)以上的,经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审核、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先行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中心和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各种会议、活动离岗的均纳入考勤。因中心工作需要大厅工作人员离岗参加的,由抽调科室与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商议后,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并在群众接待室登记备案,同时做好公示等说明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病住院请假需有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所出具的证明为附件。

第十六条 各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应以保证正常办公为前提,轮流合理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公休假,提前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公休假安排计划表给督察科备案。

第三章 集体离岗请假考勤办法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窗口集体离岗的,由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申报,经窗口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提前1天送请假单、《XX窗口暂停办公公告》和窗口值班人员安排表到督察科初审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在群众接待室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窗口暂停办公公告》应加盖部门(单位)和中心的公章后在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并在中心网站公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中心设置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奖,每月对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无故超过到岗时间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并进行下列惩罚:

1.当月迟到或早退1次的进行通报。

2.当月迟到或早退2次的扣发当月50%的考核奖。

3.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3次(含3次)的扣发当月全部考核奖。

4.当月事假(国家法定假、学习培训和生病住院且有证明、回单位办事的除外)累计达到4天次至5天次的,扣发当月20%的考核奖;累计达到6天次(含6天次)以上的,扣发当月50%的考核奖。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参加考勤的视为旷工1次;

2.擅自离岗半小时(含半小时)视为旷工1次;

3.未批准请假而离岗1天视为旷工1天;

4.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1天视为旷工1天;

5.以欺骗手段请假经查实的,离岗1天视为旷工1天;

6.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

当月旷工1次或天扣发当月50%的考核奖,当月旷工2次或天的扣发当月全部考核奖,当月旷工3次或天以上的同时扣发下月全部考核奖。

第五章 考核扣分和问责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以下标准将考勤结果纳入窗口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进行扣分。

1.部门(单位)窗口人均累计迟到、早退3次的扣0.5分,每增加1人次的再扣0.2分,旷工每人次扣0.5分。

2.临时离岗、离岗请假部门(单位)窗口未实行AB岗或影响工作而造成有效投诉的,每次扣0.5分。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迟到、早退、临时离岗累计达5次的不得评先评优;部门(单位)窗口人均迟到、早退达5次、人均旷工达2天的,其窗口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下列情况实行效能问责,并诫勉谈话:

1.窗口当月人均个人迟到、早退达3次以及人均迟到早退达1次的,早退0.5次、旷工1次(天)的,将对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中心公开警示。

2.窗口当月个人迟到早退达5次及人均迟到早退达2次的,旷工2次(天)的,将约谈窗口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并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作假者及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责任,并酌情约谈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或窗口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并予以通报。

4.因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或窗口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对请假审批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效能投诉的,将追究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或窗口部门(单位)责任,并酌情约谈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中心督察科和负责考勤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将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工作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政中心〔2014〕41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考核奖管理的通知》(广政中心函〔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制度

广政中心〔2018〕10号

一、总则

(一)为推动“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构建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政务大厅一体化体系,打造便企利民服务新高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特试行本制度。

(二)为规范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管理,提升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周末预约服务事项范围

(一)办件量大的公共服务事项(社保、医保、国税、地税、公积金)

(二)办事群众需求强烈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动产登记、公安出入境)。

(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具体事项详见《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制度事项、责任人、联系电话清单》(附件1)。

三、周末预约服务单位窗口

(一)已明确单位窗口

市社保局窗口、市医保局窗口、市国税局窗口、市地税局窗口、市公积金窗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市公安出入境窗口、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二)所涉其他单位窗口

预约服务事项办理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窗口

四、周末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可现场预约或电话预约。现场预约应由申请者本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上班期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窗口现场登记预约,电话预约应在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中心上班期间拨打相关单位窗口预约服务电话进行预约申请。预约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手机号码,办理时应提供相关规范的申报资料。

五、周末预约服务办理时间

每周五下午15:30-18:00,每周六上午9:00-12:00

六、周末预约服务工作规则

1.相关单位窗口负责接收预约服务申请、受理和办理。受理时要与申请人约定服务具体时间,受理后要落实办理责任人。

2.相关单位窗口在受理预约服务的同时要依法向预约申请人说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注意事项,做到一次性告知。必要时应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对其资料进行初审或辅导。

3.相关单位窗口对预约服务的马上办事项要按中心已制定的“马上办制度”办理,对预约服务的受理事项要出具受理通知书以及书面指导意见。

4.预约办理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窗口的,相关单位窗口在受理的同时应告知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窗口,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窗口同时确定办理责任人并告之相关单位窗口。在办理时,要安排好办理责任人按通知时间配合相关单位窗口搞好服务,不得影响办理、不得引起投诉和举报。

5.相关单位窗口周五有预约服务事项的,应在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周六有预约服务事项的应在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向中心值班室和督察科报送次日预约服务登记表。

6.中心值班室要及时做好汇总登记,每周四、五的值班长要负责在当日下班前通知第二天预约事项办理所涉及的单位窗口按约定时间服务,同时安排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相关单位窗口不得无故借口推诿和拒绝预约服务的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服务内容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办理时间和办法,不得引起投诉和举报。

8.相关单位窗口要按照约定时间提前到岗,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9.已预约的服务事项不得无故取消或推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变更的,必须报督察科并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提前8小时以上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10.申请人超过约定的服务结束时间15分钟而未到场的、经联系仍无法到场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该次预约服务。

11.已上报的预约服务事项因申请人缘故临时取消的,各窗口办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物管办(5572002)报告,以方便物业管理。

12.相关单位窗口应按照统一印制的《便企利民周末预约服务制度登记表》(附件2)做好预约服务登记,每月底将当月预约服务办理、受理情况汇总报督察科。

13.督察科负责对各窗口预约服务情况进行监管督察,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每月汇总预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4.相关单位窗口应按规定对周末加班开展预约服务的工作人员安排调休、补休。

15.市政务服务中心将相关部门窗口的预约服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

“只跑一次”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马上办”是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2017年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事项、责任、流程、时限工作清单上的内容,在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条件下,即受理即办结、最迟当日办结。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急事即事马上办、特事要事限时办、所有事项认真办”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群众和企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最多跑一次、多次是例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所有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窗口、公共服务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在办理“马上办”事项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窗口,中心总咨询台、群众接待室要热情、礼貌、周到做好来访、来电咨询服务。

第六条 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来访、来电咨询和申请办理的“马上办”事项准确告知申报条件、办理流程、收费、相关注意事项和涉及的全部问题,做到咨询“一口清、一次明”。

第七条 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对来访、来电咨询的非本部门“马上办”事项进行首问指导,清楚明了地告知申请人所咨询的“马上办”事项受理部门(单位)、所在位置、路径、联系电话。

第八条 充分利用网络、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与办事群众互动交流和前期辅导,引导群众精准申报。

第三章

第九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符合条件的“马上办”事项马上进行受理。

第十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为申请人一次性发放所需相关表格、提供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

第十一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负责审核“马上办”事项申报资料、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马上办”事项申报资料不全不正的、不能受理的要马上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补全补正资料的清单。

第十二条 “马上办”事项受理申报的基本信息由相关窗口在内网正式环境录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受理的“马上办”事项按照办事流程、时限马上进行分派、办理。

第十四条 “马上办”事项需要多窗口、多科室、多人审核或需转报的,由各首办窗口 “一站受理”,按照办事流程马上协调相关窗口、相关部门(单位)相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搞好协办、督办服务,让申请人 “只跑一个窗口”。

第十五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可根据申请人及事项情况开展代办服务,代办责任人按照流程向相关窗口和人员提交、转报资料,并协调、督促在承诺时限内高效办理

第十六条 推行网上预审、申报、受理、办理和网上反馈,推进材料电子化和标准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马上办”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申请人办事反复来回跑的问题。

第十七条 “马上办”事项部门(单位)窗口要对申请人在网上直接申报的“马上办”事项及时受理、回复,并按照办事流程马上分派到相关窗口,“数据多跑路,群众不跑腿”。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窗口在审批办理后,要马上回复提交办理结果给申请人“一窗发证”,使申请人“只跑一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马上办”事项的全程督办、问责由督察科负责。

第二十条 督察科要实时掌控“马上办”事项审批进展,对办理情况及时监督、警示。

第二十一条 督察科负责督办“马上办”事项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部门(单位)窗口要及时向投诉人回复意见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督察科要做好“马上办”事项服务回访、评价工作,按月对“马上办”事项服务回访评价进行书面通报,并报送各窗口部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初将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重新清理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事项、责任、流程、时限工作清单,并对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入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入驻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介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各类从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自愿申请并经中心审核入驻(设立窗口),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提供评估鉴定、咨询代理等专业性服务的事业法人、工商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二)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地质勘探、工程测绘机构;

(三)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

(四)工程监理机构;

(五)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六)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七)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第四条 入驻中介机构由中心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五条 本地中介机构除具备数据库入库管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六)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七)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八)能开展业务咨询和业务洽谈,并能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地中介机构必须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以挂牌形式入驻的,在本市必须有固定场所或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应与中心签订进驻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地点和期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亮证(照)执业。

第八条 入驻中介机构须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据实承担物管费用。实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第九条 入驻中介机构在中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遵循廉洁、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资质、执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事项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是中介机构正式录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机构窗口和执业人员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

(一)遵守中心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

(二)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佩戴好工作牌;

(三)工作时间不得有在窗口吃零食、无故串岗、聊天、在大厅抽烟、嬉闹、打瞌睡等举止不雅观行为;
(四)工作时间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基金买卖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资料、物品摆放整齐,保持窗口内外卫生整洁;

(六)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做有损中心形象的事情、散布有损中心形象的言论;

(七)其他管理规定。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办件统计、跟踪回访、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每半年对入驻中介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心评先评优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对考核不合格或有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将酌情扣除保证金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退出、报主管部门按相关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

(一)对消费者进行引诱、欺骗或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二)不按执业规程或合同提供服务,隐瞒可能对执业报告结论或委托方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信息的;

(三)以回扣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低价恶性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索取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仍出具虚假报告及其它证明文件的;

(六)其工作窗口擅自无人值守的;

(七)派驻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八)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之一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限时办”,大力实施政务大厅“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试行)。

第一条 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合规、改革创新、便企利民”的原则,开展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本级(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窗分派、一窗发证”“前期咨询辅导、阶段申报指导”“联合预审”“全程催办督办”工作。在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专区设置投资项目“一窗进出”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

(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按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统筹整合归并审批职能、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认真做到“一码管理、一网运行”,按照“一项目一编码”开展各项审批,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资料网上流转和审批信息网上共享;扎实做到“联合预审、并联审批”,按照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开展联合预审、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做到“及时指导、限时办结”,对项目申报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给予指导;及时做好涉及需中央、省审批事项信息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平台之间的交换;认真编制好各类投资项目分阶段审批事项、流程、时限、责任人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并联审批实行全程监督;负责对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和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统筹协调中央、省、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开展投资项目纵向联合审批。

(四)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投资促进局。落实专人负责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 并联审批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联合咨询预审

项目业主向综合窗口咨询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综合窗口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咨询预审,并通过在线平台或纸质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同时发放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二)申报

项目业主对投资项目按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验收审批等类别,分阶段对所涉审批事项提出联合审批申报,可以自行线上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线下向综合窗口递交申报资料的纸质文本,由综合窗口协助代为申报。对需要补充申报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项目业主进行补充,补充到位后再行受理。
(三)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1.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申报的联合审批事项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要及时向项目业主下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同时对没有向综合窗口前期咨询的项目业主,要一次性向其发放联合审批办事指南。
2.相关审批部门及部门窗口不得各自自行受理项目业主的审批申报,要告知和引导项目业主只向综合窗口申报。
(四)一窗分派
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派审批事项及申报资料,要实行在线平台线上分派和线下书面分派。
(五)并联审批
1.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接受到分派的审批事项后,要马上开展联合审批。
2.在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将办理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实时反馈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做好进展情况汇总和解决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综合窗口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解决不了的问题,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的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问题,对仍然解决不了的非项目业主负责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问题所涉审批部门的市级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已明确项目联系的市级领导。
3.实行审批部门之间容缺预审制,在同阶段某审批部门的某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部门的另一审批事项申报要件时,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先行开展基础审查工作,通过综合窗口获取前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后就要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4.实行项目业主容缺预审承诺制,在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补全补正审批资料所需时间长的,采取项目业主向相关审批部门先行书面法律承诺容缺预审,相关审批部门应先行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在通过综合窗口获取项目业主补全补正的审批资料,并经审查合法后就要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5.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及时将项目业主应交纳规费的情况告知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督促其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

6.对依法不予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书面给综合窗口提交不予审批原因,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项目业主。

(六)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务必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结时间以综合窗口分派时间为起点,以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综合窗口为结点。在审批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补全补正资料所需时间,前置要件审批所需时间,中介服务、招标、拍卖、公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需市政府、市土管委会、市规委会等市上决策事项所需时间,需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将不计入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的相关验证资料递交综合窗口。
(七)一窗发证
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办结后应马上将审批决定、证件提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及时统一送达项目业主。

第五条 督办、监督、问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全程催办督办,确保并联审批务实高效运行。在审批事项分派给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后,要及时随时对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办理工作进行催办。

(二)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做好项目业主对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并联审批工作的回访评价工作,按月对回访评价进行书面通报。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并联审批工作实行效能通报。对在承诺时限的80%时间内办结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进行效能通报表扬,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进行效能通报批评。效能通报抄送相关审批部门的市级分管领导、市效能办、市目督办。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全程监督。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超法定时间未办结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市效能办要对并联审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服务不到位的有关审批部门及窗口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效。

(六)市目督办要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纳入相关审批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本制度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广元市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早落地生根、早开工建设、早投产生效,切实降低项目业主办事成本,根据投资项目审批相关规定,特建立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代办项目

市本级(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条 代办类型

(一)全程代办。项目业主可按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程委托代办。

(二)阶段代办项目业主可按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审批四个阶段分阶段委托代办。

第三条 代办原则

(一)免费代办。所有代办服务实行无偿免费代办。

(二)全事项代办。项目代办范围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勘验审查,以及所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行代办。

(三)联合代办。代办服务要实行横向纵向联合代办。涉及市级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实行横向联合代办;涉及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实行纵向联合代办。

(四)限时办结。代办服务原则上在承诺时限的50%时间内办结。

(五)合法代办。代办服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代办职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在服务专区设置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负责履行代办服务一窗受理、统一分派、统筹、协调、督办、跟踪问效的工作职责。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要明确一个项目一名代办员。

(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代办协办员及其职责,原则上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相关审批部门应明确正式专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代办其部门负责的重大投资项目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相关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也要明确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协办员及其职责,负责代办其单位负责的投资项目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代办员负责指导协助帮助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负责做好对相关代办协办员的统筹协调、督促督办工作;负责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并向项目业主反馈;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负责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代办协办员要服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的统一分派和统筹协调;要对项目业主需补充的申报资料、需整改的问题、需交纳各类规费的情况及时告知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及代办员;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部门(单位)负责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六)代办员、代办协办员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七)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投资促进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所涉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主动对接、协调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自愿委托代办。项目业主需自愿提出申请,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二)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中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审批环节中必须项目责任人到场的,应及时到场。

(三)提供项目审批合法要件。项目业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项目审批资料,确保其真实、齐备、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审批过程中需补充的资料和整改的问题,项目业主要及时整改到位。

(四)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审批所涉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所涉中介机构服务的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五)按时交纳各类规费。项目业主要负责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符合相关规定应减免的,项目业主应及时申报减免。

第六条 代办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代办申请。符合代办项目的项目业主到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填报委托代办书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申报资料。

(二)代办受理。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要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以及代办事项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基本合格的,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与项目业主签订《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明确项目代办员,项目负责人。

(三)代办分派。代办受理后,全程代办综合窗口马上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代办协办员下达《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代办事项通知书》和分派相关申报资料。

(四)联合代办。代办受理和分派后,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及代办员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代办协办员要按照《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制度》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联合代办服务工作。

(五)联合上门代办。代办员及相关代办协办员要根据代办审批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情况,及时主动联合上业主门、与业主对接协调,做好上门代办服务。

(六)一次发证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代办协办员办结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证件,要及时递交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负责及时向项目业主一次发证,并将整理归档的资料移交项目业主。同时要求项目业主签字(盖章)确认代办结束。

第七条 代办督办、监督、问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催办督办,确保做到联合代办,实现项目业主“最多只跑一次”。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代办服务工作的跟踪问效。要对代办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的50%时间内办结的代办员代办协办员进行通报表扬。要对代办服务进行效能评价,以项目业主的评价结果为基础,不定期进行效能通报。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代办服务中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中梗阻”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市效能办要对代办服务效能差、项目业主不满意的部门、代办员和代办协办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终止代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可以决定终止代办服务,并于项目业主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和移交相关资料。
  (一)项目业主请求终止的;

(二)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按时交纳规费的;
(三)经审核,项目业主申报内容虚假、不全、违法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作出终止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项目业主,并将已办理的审批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移交委托项目业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本制度规定的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

为务实扎实解决投资项目评审勘验效率低、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评审勘验”是对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验收审批各阶段中所涉及多部门独自履行的评审、踏勘(测绘)、验收审查审批工作实行“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了联合评审勘验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独自开展评审勘验。

第二条 按照“一窗受理、一窗分派”“统一组织、统一发证”“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限时整改、限时办结”“强化监督、严肃问责”要求开展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

第三条 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进行统筹、协调、监督、集中组织开展。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在服务专区设置“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分派”“统一组织、统一发证”“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整合集中评审勘验职能和责任工作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部门窗口,同时要明确评审勘验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并报送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评审勘验责任工作人员要服从综合窗口的工作分派和统一组织,要认真开展“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其职能职责对投资项目分类进行清理、优化、编制评审勘验事项、流程、时限(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低于法定时限的50%)、责任人清单和办事指南,并抄送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分类统筹编制“联合评审勘验”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综合窗口在受理项目业主联合评审勘验申报的同时一次性告知和指导项目业主。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窗口在联合评审勘验过程中,对项目业主需整改问题和补充资料的情况要在本制度限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综合窗口。超限定时间未提书面意见的将视为效率不高,责任性不强。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对项目业主申报开展的联合评审勘验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协助、配合、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投资项目业主要到“综合窗口”申报联合评审勘验,并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申报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对在联合评审勘验过程中需整改的问题和补充的资料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联合评审勘验、以及工作效率不高、责任性不强的相关部门窗口及评审勘验责任工作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报送市效能办、市目督办。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联合评审勘验工作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以及“中梗阻”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二章 联合评审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审是对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期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报告等事项,相关评审部门实行联合评审。

第十二条 联合评审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联合评审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法定公示时间、复审时间不计入联合评审时限。

第十三条 联合评审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项目业主需要联合评审的事项,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填写《联合评审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评审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评审办事指南》。初审基本符合评审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出具《联合评审受理通知书》。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出具《联合评审受理通知书》。

(三)分派。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相关部门窗口分派联合评审事项和相关资料。

(四)联合评审、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对分派的评审事项马上组织评审责任人以及专家进行评审,原则上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限时整改。在联合评审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和补充资料的情况,相关部门窗口要在接受分派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书面出具《联合评审问题整改和资料补充通知书》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项目业主,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要在整改时限内严格按规定整改到位。项目业主将整改到位后的资料报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复审。如项目业主未按整改时限整改到位的,则视为自行终止联合评审、

(六)统一发证。各相关部门窗口在办结后马上将证件递交综合窗口, 综合窗口要及时将所有证件统一一次性发放给项目业主。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十四条 联合踏勘是对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阶段所涉及的选址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划许可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审查等事项,相关踏勘部门实行联合现场集中踏勘。

第十五条 统一组织、一车到场。综合窗口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开展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独自开展踏勘。综合窗口负责安排踏勘责任人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踏勘。

第十六条 多证合一、统一发证。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实行“单独出证”,要实行“多证合一、统一发证”。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联合踏勘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3天。联合踏勘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复勘时间不计入联合踏勘时限。

第十八条 联合踏勘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项目业主需要联合踏勘的事项,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并填写《联合踏勘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踏勘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踏勘办事指南》。初审基本符合踏勘条件的,马上给项目业主出具《联合踏勘受理通知书》。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出具《联合踏勘受理通知书》。

(三)分派。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相关部门窗口分派联合踏勘事项及相关资料。

(四)联合资料审查。综合窗口要在联合踏勘分派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合踏勘事项及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踏勘条件的,要在联席会议上提前安排好联合踏勘时间和场地,原则上在审查符合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踏勘;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及补充资料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综合窗口负责统筹汇总并出具《联合踏勘资料整改通知书》,并及时递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踏勘条件后,综合窗口再及时统筹协调提前安排联合踏勘时间。

(五)联合现场集中踏勘、一车到场。综合窗口按提前安排的联合踏勘时间和场地通知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及踏勘专家一起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踏勘。项目责任人组织项目踏勘事项方案编制机构责任人同时一起到现场介绍情况。综合窗口要到现场全场监督踏勘工作。

(六)联合踏勘结果反馈。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各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都要当场填写统一的《联合现场踏勘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当场签署符合条件意见,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加盖公章。如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联合现场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并加盖公章。联合现场踏勘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当场暂不签署意见。

(七)限时整改。对联合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出具书面的《联合现场踏勘问题整改通知书》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及时递交项目业主、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按要求整改到位。如项目业主未按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则视为自行终止联合踏勘。

(八)联合复勘。如果联合踏勘有两个及以上部门窗口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规定按整改时限要求对踏勘问题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踏勘条件后,综合窗口再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开展联合现场复勘(如只有一个部门窗口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由综合窗口安排该部门窗口及时单一现场复勘)。

(九)多证合一、统一发证。联合现场踏勘后,全部符合条件,综合窗口要在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窗口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和盖公章后形成的“多证合一”的《现场联合踏勘意见书》及时发放给项目业主。联合现场踏勘后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在复勘认定符合条件后,相关部门窗口在原统一的《现场联合踏勘意见书》上补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综合窗口对完整的《联合现场踏勘意见书》要及时统一发放给项目业主。

第四章 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是对投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要求建成竣工,项目业主已自行完成了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的资料归档完整齐备,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相关验收部门(单位)实行联合现场集中验收。

第二十条 “谁建设、谁负责”。项目业主要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竣工自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谁验收、谁负责”。履职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谁服务、谁负责”。投资项目所涉供电、供热、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有关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统一组织,一车到场。综合窗口负责统一组织各部门窗口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独自开展验收。综合窗口负责安排验收责任人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

第二十二条 限时办结,统一发证。联合验收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联合验收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复验时间、专题协调时间、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联合验收办结后,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发证。

第二十三条 联合验收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项目业主认为项目达到了验收条件和需要联合验收的,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并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资料(初验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初审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马上给项目业主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分派。综合窗口受理后要马上向相关部门窗口分派联合验收事项和相关资料。

(四)联合资料审查。综合窗口在联合验收分派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验收责任人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合验收事项和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联席会议上提前安排好联合现场集中验收时间和场地,原则上在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及补充资料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联席会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特殊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要在联系会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综合窗口负责统筹汇总并出具《联合验收资料整改通知书》并马上递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综合窗口再及时统筹协调提前安排联合验收时间。

(五)联合现场集中验收、一车到场。综合窗口按提前安排的联合验收时间和场地通知相关部门窗口验收负责人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项目责任人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电、供气、供水等参建单位负责人同时一起到现场配合验收工作。综合窗口要到现场全场监督验收工作。

(六)联合验收结果反馈。联合现场验收结束后,各部门窗口验收责任人都要当场填写统一的《联合现场验收意见表》,合格的以及不合格的都要当场签署合格以及不合格意见。如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合格以及不合格的,原则上在联合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补签合格以及不合格意见。

(七)限时整改。对不合格的验收事项,相关部门窗口要在联合现场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特殊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要在联合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出具书面的《联合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及时递交项目业主,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规定按要求整改到位。如项目业主未按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则视为自行终止联合验收。

(八)联合复验。如果联合现场验收有2个及以上部门窗口认定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在按规定按整改时限要求对验收问题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综合窗口再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开展联合现场复验(如只有1个部门窗口认定不合格的,综合窗口安排该部门窗口及时单一现场复验)。

(九)独自出证、统一发证。联合现场验收合格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独自出具《验收合格法律证件》并递交综合窗口。复验合格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复验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法律证件》并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将所有证件统一一次性发放项目业主。对验收合格后需实行备案制的事项,综合窗口要及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填报备案申报表并递交相关备案资料,相关部门窗口审查合格后,及时出具备案证书并递交综合窗口。

(十)依法公示。联合验收结束后,各相关参验部门窗口要及时依法在信息平台上公开项目联合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本制度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为规范受理和解决办事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的投诉,促进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有效维护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在政务服务大厅内群众接待室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

二、受理投诉后,市政务服务中心详细登记备案,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当事人。

三、对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办理程序中的问题,督察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要求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限时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查。

四、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察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六、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中心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的年终目标考核。

市本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服务

“最多跑一次”“10个必须做到”标准化

工作规则及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批转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试行)》、《广元市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试行)》、《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试行)》三个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实现88个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及加强投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单位)窗口、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及评审勘验责任人、代办协办员的标准化、严谨化管理,实现务实高效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联合评审勘验,特制定市本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服务“最多跑一次”“10个必须做到”标准化工作规则及细则。

一、必须做到一窗统一受理、一窗统一分派、一窗统一发证

1.各部门(单位)窗口不得各自自行受理项目业主的行政审批和评审勘验事项的申报,必须要告知和引导项目业主只向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和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统一申报。

2.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和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不得一事项一事项单一受理,必须向项目业主宣讲和要求并联审批和联合评审勘验原则上要按四个审批阶段将每一个审批阶段所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评审勘验事项统一一次性申报和提供所有资料。同时,为了更加高效为项目业主节约时间,必须建议项目业主在立项审批后对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阶段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踏勘事项的相关资料可以自愿同时全面启动,在规划审批审结后,就马上可以申报施工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以及联合踏勘(特殊项目、特殊情况才可以一事项一事项单一受理)。

3.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对并联审批的申报资料初审基本合格的,必须马上给项目业主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书,必须马上线下书面给相关部门窗口发放书面分派审批事项通知书和资料,必须在发放书面分派通知书后及时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录入和分派。相关部门窗口必须在书面分派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需项目业主补全补正申报资料的书面材料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在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核合格后,马上才网上录入和分派。

4.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及相关部门窗口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线上录入及分派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相关部门窗口必须书面报综合窗口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调整变更。

5.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对联合评审勘验的申报资料初审基本合格的,必须马上给项目业主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书,必须马上书面给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发放书面分派评审勘验事项通知书和资料。

6.各部门窗口必须将审批事项办结后的相关信息及时交换至在线平台,同时必须将证件马上递交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必须采取上业主门或快递方式统一一次性给项目业主发证。

二、必须做到并联审批

各部门窗口必须在收到书面分派审批事项通知书及资料后,马上同时开展审批工作。

三、必须做到相关部门之间容缺预审

在同阶段某审批部门的某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部门的另一审批事项的申报要件的,该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先行开展审批工作。该窗口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必须及时主动对接获取其前置审批部门窗口的审批证件并递交容缺预审的窗口,该窗口的审批事项无其他整改情况的必须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四、必须做到项目业主有法律承诺的容缺预审

项目业主补全补正审批资料以及有关问题整改所需时间长的,其自愿向相关审批部门书面法律承诺容缺预审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先行开展审批工作。该窗口必须将此情况告知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必须督促获取项目业主补全补正的审批资料以及有关问题整改后的资料并递交容缺预审的窗口,该窗口审查合法合规后必须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五、必须做到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1.各相关部门窗口及评审责任人必须对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书面分派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的前期所涉及的评审(估、价)事项做到联合评审。评审事项分派后,如有问题整改以及补全补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窗口及评审责任人必须在分派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无问题整改和资料补全补正的评审(估、价)事项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

2.各相关部门窗口及踏勘责任人必须对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书面分派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事项做到联合现场集中踏勘。踏勘事项分派后,如有问题整改以及补全补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窗口及踏勘责任人必须在分派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联合现场集中踏勘中认为不合格并需整改问题以及补全补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窗口及踏勘责任人必须在现场集中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无问题整改和补全补正资料的踏勘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窗口及踏勘责任人必须做到“多证合一”。

3.各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及验收责任人必须对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书面分派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做到联合现场集中验收。验收事项分派后,如有问题整改以及补全补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窗口及验收责任人必须在分派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联合现场集中验收中认为不合格并需整改问题以及补全补正资料的,相关部门窗口及验收责任人必须在现场集中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无问题整改和补全补正资料的验收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及验收责任人必须做到各自独自出证及依法公示,同时将证件递交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统一发证。

六、必须做到限时办结

1.各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超法定时限。

2.办结时间必须以综合窗口书面分派时间为起点,以各窗口将办结证件递交综合窗口的时间为结点。

3.相关窗口必须将不计入承诺时限以及法定时限的相关验证资料递交综合窗口。

七、必须做到无偿代办、联合代办、上业主门代办、高效代办

1.各部门(单位)代办协办员和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必须做到无偿代办,决不能收取项目业主的代办服务费。

2.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必须在项目业主自愿申请委托代办,并提交法人资料、项目方案、以及代办审批阶段的前期办结审批阶段的有关验证材料后,与其签订代办协议。代办协议签订后,马上按其递交资料的情况以及审批阶段需代办的事项和所需的资料,向代办协办员及相关部门(单位)窗口书面分派代办工作,各代办协办员必须马上同时开展代办。

3.代办协办员必须会同其部门(单位)窗口主动对接项目业主,对需代办编制的审批资料必须及时代办,审批资料的编制必须全力做到完整、规范、高效,代办编制完成的审批资料必须及时递交项目业主签字盖章确认。

4.代办协办员必须会同其部门(单位)窗口指导协助项目业主确定的中介机构负责的中介服务事项。

5.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在统筹汇总了代办阶段的行政审批及评审勘验资料后,必须代项目业主向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申报并联审批,向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申报联合评审勘验。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和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必须将书面分派通知书同时发放给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和代办协办员,对代办事项审批过程中需要补全补正资料以及问题整改的情况,要将相关部门(单位)窗口提出要求的书面材料递交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必须统筹安排给代办员及代办协办员马上开展代办工作。

6.代办员必须做好协调统筹有两个以上需上业主门代办服务的代办协办员联合上业主门代办服务,必须做好对代办协办员代办工作的催办、督办、监督。

7.全程代办服务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在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力争在承诺时限的50%时间内办结,实现高效代办。

八、必须做到依法依规收费

各部门(单位)窗口必须依法依规收费,同时要及时将项目业主应交纳规费的情况告知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告知并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

九、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审批

1.各部门窗口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不得破法律法规底线。

2.如有依法依规不予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窗口必须及时给综合窗口提交不予审批的书面材料,综合窗口必须马上告知并递交项目业主。

十、必须做到全程严格催办、督办、监督、效能通报

1.综合窗口必须严格履行好线下催办、督办责任。对书面分派后到承诺时限的60%时间未办结的窗口必须电话催办或现场催办,对到承诺时限80%时间未办结的窗口必须书面发放督办通知书。

2.督察科、网管科和综合窗口必须严格履行好在线平台的监督责任。随时线上监查审批时限,评价、投诉等信息情况,对超时限的、评价低的、有投诉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处理。

3.联审中心必须做到严格效能通报。效能通报必须上报市政府办、市效能办、市督目办,抄送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事项单位。

1)必须对在承诺时限的80%时间内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窗口,以及代办项目的所涉及的代办协办员和项目代办员进行通报表扬;

2)必须对按时限要求做到了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表扬;

3)必须对代办事项资料编制效率高的代办协办员及相关部门(单位)窗口进行通报表扬;

4)必须对各自自行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单位)窗口进行通报批评;

5)必须对随意调整变更线上录入及分派时间的相关部门窗口或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

6)必须对不参加联合评审勘验的相关部门(单位)窗口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7)必须对代办事项资料编制效率低的代办协办员及相关部门(单位)窗口进行通报批评;

8)必须对超承诺时限未办结的相关部门窗口进行通报批评;

9)必须对超法定时限未办结的相关部门窗口,以及在审批和服务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相关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市纪委监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

为规范受理和解决办事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的投诉,促进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有效维护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在政务服务大厅内群众接待室,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工作。

二、受理投诉后,市政务服务中心详细登记备案,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随时追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当事人。

三、对当事人投诉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办理程序中的问题,督察科要及时了解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情况,要求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限时提出当事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同时应将处理结果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查。

四、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要求处理单位重新进行核实,如过错责任在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察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情况,征询其对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六、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单位,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中心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纳入窗口的年终目标考核。

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以适应构建和谐文明城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三条 每周坚持利用半天时间,集中或分组进行政治或业务学习交流,并认真做好学习交流笔记,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充电”,不断更新和丰富自己的知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大厅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配合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

第六条 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根据上级要求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做到集中与分散、专题与交流、自学和辅导相结合。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规定的学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经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 上级各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集训班,由政务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后统一安排。

第九条 学习、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要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注重努力提高学习、培训效果,促进学习、培训成果的转化。要认真做好学习、培训的登记、统计和学习、培训资料的综合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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