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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11-09 14:26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3759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办事窗口形象,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意识。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三条  服务仪表。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着装应端正大方、干净整洁,女工作人员不得浓汝艳抹,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须,有规定着装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着统一制服。
   
第四条  服务行为。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工作时保持姿态端正,不斜靠在椅子上或趴在工作台上,轻拿轻放办事群众的资料,不抛、丢给服务对象,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服务语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流时,应正视对方、态度和蔼;应答服务对象问话,语言表达应规范清晰、准确,不高声喧哗;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争吵。
   
第六条   服务承诺。按法律法规受理事项,可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服务态度。办事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诉求,应一次性明确答复对服务对象,问及自身不熟的业务和事项时,应在咨询其他工作人员或部门后予以解答;对服务对象来办事窗口询问非本办事窗口范围业务时,应将其指引至相关的办事窗口或大厅咨询台,不得推诿;对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应积极引导并耐心解释,不应搪塞;当办事群众出现误解、语言过激时,不应与其争吵和争辩,解释无效时应及时向首席代表或上级汇报。

第八条  服务纪律。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嬉笑打闹;不得在办事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在工作时间收看电视录像、上网聊天、听录音、玩电子游戏和炒股;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  服务管理。中心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检査结果作为办事窗口及办事窗门工作人员考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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