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详情>
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9 15:12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782分享: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立卷归档

(一)凡是市政务服务中心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人无权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各科室每年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整理分类,在次年3月份之前分别送交档案室保存。各科室经办的合同、协议须在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交综合科统一保存,按时归档。

(三)归档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准确反映政务服务中心活动的基本面貌。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移交归档的档案,要以“件”为单位,编制目录一式两份,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条 档案保管

(一)档案明确专人保管。档案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用科学的方法管理档案,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措施,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三)档案库房应严禁吸烟和堆放易燃易爆品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整洁美观。

(四)库房档案柜应排列一致,统一编号,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分别排放并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方便迅速查找。

(五)档案人员下班前要进行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及关门上锁。

(六)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档案保密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二)加强档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泄密现象的发生。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房,不得与他人谈涉档案内容,不准将档案携至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复印,转借档案资料。

(四)凡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泄密的,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档案利用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可直接与档案人员联系,办理查阅手续。外单位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二)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内,不得自拿、自取、不得在室外阅档。

(三)凡已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保证一周内归还。归还时,档案员要认真检查验收,做好相应记录。

(四)凡利用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任何部门、任何人均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擅自涂改,撕毁,拆卸或有其它形式损坏。

(五)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以进一步发挥档案的利用效果。

(六)利用档案编写大事记、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汇编等。

第七条 档案保管人员岗位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严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加强档案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需要。

(三)负责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检查。

(四)做好档案的整理、保管、保密和统计工作。

(五)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六)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应入馆的档案。

(七)做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做到热情、及时、准确地为领导和工作提供服务。

(八)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二)由档案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三)对经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经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四)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市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政府网站标识:5108000003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51号 主办:广元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电话:0839-5572299 传真:0839-5572345
地址:广元市万缘新区玉潭路50号 备案号:蜀ICP备2024070796号-2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